2022-08-05 浏览量:
(2000年5月制订,2015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关于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资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各省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长期性、大型群众性公益事业。
第三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保护母亲河工程”主要致力于北京地区及北京周边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提高,北京水源地河流及其流域环境的治理。
第二章 资助资金标准及构成
第四条 按15元一棵树,500元一亩林的标准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并实施资助。
第五条 捐款中的5%作为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服务、管理和行政成本。
第六条 地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地团组织、绿委、水利、林业、所在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省青基会)与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并协商落实。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
第七条 “保护母亲河工程”名称统一为“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XXX项目”或“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XXX项目”。
第八条 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由省青基会或北京市各区县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报批立项
一、申报立项条件。
(一)申报项目原则上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区且相对集中连片(“保护母亲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必须在现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护母亲河绿色工程项目用地主要为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以及退耕还林地)。
(二)有详细科学的规划设计。
二、立项申报材料及内容。
(一)项目区域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及提出的背景,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状况,林地状况及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危害及治理情况,项目区劳务能力。
(二)项目建设的内容及规模:包括工程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技术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和项目总体评价。
(三)有关附件。
三、申报单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团委、绿委、水利、林业等部门作为项目负责机构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向省级青基会申报。
四、审批单位: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申请立项,并终审批复。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一)主体:申报单位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
(二)权责:
1、承担工程项目全部法律责任。
2、严格按照申报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及后期管护。
3、行使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4、承担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法人资格期限:项目一经批准自动取得,工程项目全部实施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自动取消。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淤地坝、骨干坝等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报账式拨付
(一)资金报账条件: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监察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按预算计划报账。
(二)资金拨付:工程资助资金报账原则上采取“4:3:3”制,根据协议要求,签订协议后拨付工程资助金的40%。项目林立碑后,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拨付工程资助金的30%。项目峻工,实施单位向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交决算报告后,拨付工程资助金的30%。
(三)资金管理: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所筹资金使用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工程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察制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进度、质量实施监察。各级项目法人都要制定项目监察和管理制度,聘请专门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法人及其他工程有关单位、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专家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不得有其它危害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法、不当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