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管理办法

2022-08-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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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管理办法

(2000年制订,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社会推出,旨在奖励北京地区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具有成才发展潜质的中小学生,通过结对资助方式奖优帮困,进行跟踪培养,促其成才。

第三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设立在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四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品学兼优的小学生和初中生,资助标准:1000元/人/年。高中生,资助标准:1500元/人/年。对于2010年3月前已被资助的学生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做硬性规定。

二、在北京市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进京务工人员子女,根据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学生受助资格,资助标准:1000元/人/年。

三、外省、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章 捐款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捐款的管理应遵循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捐款主要来源及捐赠者式:

(一)社会各界捐赠。

(二)捐赠者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网上支付、现场捐款等方式进行该项目捐赠。

第七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收到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的捐款后,需向捐赠者开具捐款专用收据,并颁发《捐赠纪念卡》,对大额捐赠者(单位、集体壹万元以上,个人伍仟元以上)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三章 受助学生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八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实行年度申请制,资助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 申请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二)品学兼优。

(三)未获得其它奖(助)学金资助。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一)北京地区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的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填写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统一编制的申请表格。

2、学生经所在学校核准后向各希望工程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并将合格学生资料录入数据库。

3、工作站核实后,向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推荐待资助学生。

4、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确定申请受助学生资格。

(二)外省区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资助的外省、区学生由所在省、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推荐,并将合格学生资料录入数据库。

2、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确定申请受助学生资格。

第四章 受助学生申报与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申报学生信息,要做到底数清晰、信息真实并采取“一申报,一核实”的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申报工作一年一次,即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工作站将新申请资助学生信息,经过本人申请、各级组织核实后,申报到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如有特殊情况需定向申报的,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的信息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即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工作站对上一年度申报学生资料,包括:年级、所在学校、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更新。此外,每次发款完毕后,根据回收的领款签字表,对信息有变化的学生再进行个别核实。

第五章 资助款的接收、发放与续捐

第十四条 捐赠者实施捐赠后,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其办理结对手续,同时向捐受双方发放结对资助卡,并按月向捐赠者发送短信告知已收到捐款。

第十五条 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资助款的使用与拨付,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按批次发放。每年3月、10月设立批次进行发放,但特殊情况,如企业、集体一次性捐助学生人数较多的,可以单独设立批次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资助款的发放程序: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资助款拨付至各工作站,由各工作站具体落实。同时应将《落实捐款承诺书》、《领款签字表》、结对卡及学生信息一并递交给各工作站。

(二)资助款拨付到各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需向捐赠者发短信告知款项发放情况。

(三)各工作站自收到资助款10日之内,应向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具接收资助款的收据或银行对账单。

(四)各工作站在收到资助款一个月内,将资助款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中,同时将结对卡一并发放给受助学生。发款完毕后,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的《领款签字表》加盖公章后返回到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每月20日前,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需给同期尚未进行续捐的捐赠者发短信,督促其进行续捐。对于上一年度未被续捐的学生可以重新发布,争取社会其他爱心人士的资助。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机构监督: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学校就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从学生申报至资助款的接收、发放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

各工作站在发款过程中,应提醒受助学生在接到资助款一周内,通过打电话、寄信件等方式,与捐赠者联系,告知其收到捐赠款的时间、数额,并向其表示感谢。

(二)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内部部门从申报的学生审核至资助款的接收、拨付等环节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捐赠者监督:参与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捐赠者,通过结对卡与受助学生建立联系,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本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闻监督:新闻单位通过对北京市“希望之星(1+1)”项目实施情况的采访、宣传、追踪报道,对本项目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