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0 浏览量:
(2018年10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机构)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反映机构公益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运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捐赠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机构的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其公益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从发布机构审计、年检和相关业务信息入手,逐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最终实现机构与社会各界信任,并通过网络平台达到与捐赠者和用户的即时互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机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将内部管理信息、业务信息、相关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和审计报告进行公布。
第四条 公开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年度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方式:
(一)通过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机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信息。
(二)通过向基金会登记机关报送完整信息进行信息公开。
第六条 公开信息时间:
(一)机构基本信息、治理结构信息即时公开。
(二)捐赠信息、机构活动信息即时公开。
(三)捐款的落实拨付信息每月进行公开。
(四)财务信息及审计信息为每年四月通过机构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内部管理信息、机构重大事件和年度总体工作信息等,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捐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七条 机构应具有相当的透明度,所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保证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每年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报送机构完整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