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服务管理办法

2013-12-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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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强化与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的业务联系,树立机构良好形象,提升机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服务工作,指本机构及工作人员为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提供关系维护、业务合作、内部管理、评估反馈等服务中,主动服务捐赠者公益诉求、青少年实际需求、协作单位合作拓展为目标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者,是指本机构企业捐赠者、个人捐赠者及潜在捐方。

第五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受益人,是指本机构各个公益项目的受益人、受益群体。

第六条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协作单位,是指配合机构实施公益项目,协助机构筹募捐赠款物,协同机构进行公益宣传,自愿接受机构业务指导的拥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捐赠者关系维护,受益人持续服务,协作单位筛选,各方投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数据库建设

第八条 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资料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数据库。各业务部室设置信息管理专员,将本部室捐赠者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将信息录入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一)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资料分为“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档案”,“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一览表”两种。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档案是将称谓、基本情况、公益项目与本机构的关系等详细记入,而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一览表则将这些简单地列入记录。

(二)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档案由业务部室信息管理员专人建立、保管。捐赠者受益人协作单位状况一览表则分配给各个相关人员使用。

(三)服务部负责统筹机构历年捐赠者资料,作为机构开展活动的参考。各业务部室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将捐赠者档案交给服务部备案,并动态更新内容。

(四)信息管理员按照数据库的要求,详细录入相关内容,并负责更新工作。

(五)服务部及各业务部室信息管理员应当妥善保管捐赠者资料。本机构以外其他人员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必须征得各业务部室负责人和机构秘书长同意。

第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各业务部室自行筛选协作单位。

(一)合作前,业务部室对协作单位进行考察,包括一般调查和实地调查。

(二)协作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财务能力、较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

2、具有积极合作态度。

3、遵守双方在战略合作方面相关秘密。

(三)考察合格后,业务部室将协作单位情况报主管副秘书长复核,合格后报秘书长审批。

(四)经批准同意后,与协作单位确定合作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服务主要内容

第十条 捐赠者服务指对企业捐赠者、个人捐赠者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一)业务部室服务内容

1、为捐赠者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介绍机构项目,解答捐赠者遇到的公益类问题。

2、征询捐赠者关于项目的意见和捐赠需求。

3、对捐赠者的建议和需求进行分析。

4、提供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合作方案。

5、协助捐赠者完成捐赠手续。

6、遵照捐赠者意愿开展相应的公益活动。

7、向捐赠者发送“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并将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8、定期向捐赠者提供合作项目进展和新项目的信息。

9、开展旨在加强与捐赠者联系的活动。

(二)服务部服务内容

1、对捐赠者就机构的建议和公益需求进行调研与分析。

2、定期向捐赠者发送机构信息、宣传资料、公益分享等内容。

3、开展旨在加强与捐赠者联系的互动活动。

第十一条 协作单位服务,主要指对协作单位筹募捐款、合作项目、媒体宣传的相关配合性服务。

(一)各业务部室服务范围

1、对协作单位开展筹募工作和执行公益项目提供具体指导。

2、与协作单位共同进行机构及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3、对协作单位的合作方式、合作效果进行分类与评估。

4、与协作单位共同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反馈、评估。

(二)服务部服务范围:

1、定期向协作单位发送机构信息、宣传资料、公益分享等内容。

2、开展旨在加强与协作单位联系的互动活动。

第十二条 受益人服务,主要指对公益项目受益人及群体提供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一)业务部室服务内容

1、对项目受益人及群体的实际需求进行收集与调研。

2、对项目受益人需求进行分析与汇总,并将分析结果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

3、追踪受益人领取捐赠款物的情况。

4、收集受益人的受益感受。

(二)服务部服务内容:

1、开展受益人需求调研。

2、为有意愿的受益人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3、为受益人提供捐赠后的延伸服务。

4、定期向受益人发布机构动态与活动信息。

5、开展旨在加强与受益人联系的活动。

第四章 服务拜访

第十三条 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月度拜访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走访捐赠者、协作单位须填写“走访捐赠者(协作单位)报告。”写明走访对象、走访时间、走访目的、走访主要收获、捐赠者(协作单位)反映意见、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赠送纪念品或者礼品的捐赠者、协作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机构负责人及各部负责人、协同员工要定期拜访捐赠者、协作单位,向员工示范洽谈经验:促成合作事宜;协助员工解决洽谈中遇到的问题:处理捐赠者、协作单位的投诉或者意见:与捐赠者、协作单位培养感情:探寻捐赠者、协作单位对机构的印象:协助员工推荐新的公益项目。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捐赠者、受益人投诉管理制度,以利于迅速处理投诉事件,维护机构信誉,完善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监察部为专门负责处理投诉工作的管理部门,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登记并填写《投诉登记表》。并根据投诉的性质,提交有关人员处理。《投诉登记表》一般包括具体时间,投诉姓名、联系方式、投诉问题、受理部门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部室投诉处理职责如下:

一、监察部:捐赠者、受益人投诉案件的登记: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断;投诉内容性质的判定;捐赠者、受益人改善意见的提出、执行结果的督促及效果检查、反馈。

二、业务部室:了解捐赠者、受益人投诉要求及投诉理由的确认;协助捐赠者、受益人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传达处理结果。

三、信息部:协助投诉事件的调查、提报;从技术角度采取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机构在妥善处理完投诉后,应将处理意见填写在《投诉登记表》上,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捐赠者、受益人。

五、投诉意见处理完毕后,机构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及时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根据投诉原因及产生后果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者。

六、如果投诉不是由本机构引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并反馈捐赠者、受益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定期公布本机构监督服务电话和邮件,以利于加强与捐赠者、受益人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捐赠者、受益人投诉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邮箱列入投诉邮箱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